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青01执22号

吴美永与高金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吴美永;高金艳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8)青0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吴美永,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4196006131638,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湖心塘村大啓路1-1号。

被执行人:高金艳,身份证号码:410703197003311513,男,汉族,1970年3月31日出生,系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住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5号2栋1314室。吴美永与高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青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

一、高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美永借款10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95元,由高金艳负担79138元,吴美永负担11257元。判决书生效后,因高金艳未按期履行法定支付义务,吴美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金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后,案外人王保民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递交承诺书,承诺愿以自己所购买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纬二路62号4号楼17层1171室作价12471120元商品房偿还高金艳在本案中所欠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以作价以物抵债,申请本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遂即,本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次流拍价9943470元以物抵债,以抵偿被执行人高金艳在本案中所欠的等额债务。经查,被执行人高金艳在本案应履行共计金额为11002017元,(含借款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9138元、自2017年12月9日至2019年3月18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12000元、评估鉴定费33400元、执行费77479元)。因申请执行人吴美永在辖区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执行案件,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被执行人高金艳向城北区人民法院代为履行了664656元,且在2016年本院在执行吴美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高金艳代为履行了2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被执行人高金艳在本案剩余履行款项中应扣减代为偿还款项,核算后,被执行人高金艳履行了剩余应付款项116412元,缴纳执行费77479元。又因申请执行人吴美永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且尚未履行法定义务,遂即,另案执行法官向本案发出(2017)青01执266号之一、(2019)青01执恢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吴美永执行款10900000元。本案将剩余款项转至另案执行账户中,至此,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青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