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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2855号

林垂展与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垂展;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2855号

原告:林垂展,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YYD2L。

负责人:钟伟。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平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周伟珍、张慧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垂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出生日期:1955年3月10日。

二、入职时间:2018年9月7日。

三、离职时间:2018年11月15日。

四、劳务报酬标准:约定劳务报酬为税前20000元/月,试用期两个月按照80%发放,16000元/月。

五、劳务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

六、关于拖欠劳务报酬:原告诉称,其于2018年9月7日体检合格入职被告处工作,2018年11月15日离岗,被告将三个月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发放,导致扣税过高,原告亦主张在此期间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四天的事实,所以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1958.83元。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景军同志等任命的通知》扫描件、并当庭展示了与被告“中信国安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已年满60周岁,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和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庭审中原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再查,原告已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30767.14元劳务报酬。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应就劳务关系的成立负举证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与被告“中信国安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向本院提交银行流水账单证明该30767.14元劳务报酬系由被告向其支付的,故原告的证据足以证明在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已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工作47天,被告已按应发劳务报酬总额35809.52元(16000元÷21天×47天)支付了原告税后实发劳务报酬30767.14元,已足额支付原告该期间的劳务报酬。税费核算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畴,原告对被告代扣代缴的税费有异议,应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处理。原告在计算其劳务报酬中包含了加班费的主张,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补发拖欠的部分劳务报酬11958.83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职称证书补贴费:庭审中原告诉称,在入职后通过会议有约定过职称补贴和电话补贴,但并未有签订书面协议,也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职称证书补贴的约定,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被告发放职称证书补贴,本院不予支持。

八、关于2018年9月伙食费: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承诺包吃包住,每天按照60元标准计算伙食费,并就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记录,该记录第二十四页项目通知中载明“现因为我司暂无配备食堂及厨师员工……从11月1日起……发放餐饮补贴……项目人员补贴每月1800元(30日,每日两餐60元)”。

本院认为,该项目通知仅载明“从11月1日起……发放餐饮补贴……项目人员补贴每月1800元(30日,每日两餐60元)”,故对于原告请求2018年9月的伙食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还清拖欠的部分工资从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15日11958.83元;2、要求被申请人发还职称证书补贴30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份伙食费1800元。

十、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不[2018]242号。

十一、裁决结果:不予受理。

十二、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垂展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8.97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周伟珍

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润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