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民初741号
原告:袁灿,女,汉族,1994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曾诚,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袁灿诉被告曾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2019年4月12日,原告袁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灿承担。
审判员 尹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宇
书记员李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