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83民初128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姚荣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雨,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春,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住肥城市。
被告:武某,女,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可民,肥城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方平,肥城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某、武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10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