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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4执306号

胡春燕与王荣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春燕;王荣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104执306号申请人执行人胡春燕,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人王荣峰,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104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荣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荣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王荣峰225759元(本金187368元、利息32851元、案件受理费2302元、执行费323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后期利息以本金18736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文陵

审判员 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金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