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4066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南宁青秀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维峰。
委托代理人:周洁,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广西居巢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绿地中央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郑传斌。
被
申请人:郑传斌,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被
申请人:方立松,男,1982年11月23号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吴秋红,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居巢氏投资有限公司、郑传斌、方立松、吴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居巢氏投资有限公司、郑传斌、方立松、吴秋红名下价值人民币314152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3141528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1945010000000170】,为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居巢氏投资有限公司、郑传斌、方立松、吴秋红名下价值人民币314152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覃燕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