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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8民初4516号

孙福生与张继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福生;张继耕;周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8民初4516号

申请人:孙福生,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

申请人:周淑兰,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孙福生与被告张继耕、周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福生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淑兰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密字第XXXX号),并提供担保人丁柏生名下位于密云区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密字第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丁柏生名下位于密云区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密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

二、对上述担保财产查封后,对周淑兰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密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寻朝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朦

书 记 员 商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