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8民初4516号
申请人:孙福生,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
申请人:周淑兰,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孙福生与被告张继耕、周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福生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淑兰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密字第XXXX号),并提供担保人丁柏生名下位于密云区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密字第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丁柏生名下位于密云区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密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
二、对上述担保财产查封后,对周淑兰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密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寻朝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朦
书 记 员 商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