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9002号
原告:李飞,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张健,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李飞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原告李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
审 判 员 任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煜
书 记 员 黄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