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6民初9002号

李飞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飞;张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9002号

原告:李飞,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张健,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李飞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2019年4月12日,原告李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

审 判 员 任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煜

书 记 员 黄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