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负责人:陈汉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和平,男,汉族,1971年1月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武小花,女,1973年11月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1974年12月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孔国林,男,汉族,1962年10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尹良松,男,汉族,1968年6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诸顺香,女,汉族,1968年8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禾恒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和平、武小花、张小平、孔国林、尹良松、诸顺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尹良松、诸顺香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对尹良松、诸顺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3执恢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