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星,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刚,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五星,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玲(系李五星之妻),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伟,洛阳市汝阳县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万星因与被上诉人李五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万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