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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299号

李万星、李五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万星;李五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星,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刚,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五星,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玲(系李五星之妻),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伟,洛阳市汝阳县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万星因与被上诉人李五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万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