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黔0111执2172号

刘先晨、贵安新区绿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先晨;贵安新区绿谷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11执2172号

申请执行人:刘先晨,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代理人:邢国庆,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安新区绿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大学城贵州财经大学笃行楼****101—**。

法定代表人:郑雨。申请执行人刘先晨与被执行人贵安新区绿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贵阳市花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作出的花劳人仲调字(2018)第223号调解书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00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4月10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股权、工商、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在互联网银行亦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指派工作人员到花溪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被执行人贵安新区绿谷科技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指派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之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贵安新区绿谷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没有在其住所地贵州大学城贵州财经大学笃行楼****101—**营业,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的结果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执行中,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的执行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阳市花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作出的花劳人仲调字(2018)第22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安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晏崧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