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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21民初1380号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真真、王莎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真真;王莎莎;李春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21民初1380号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该公司职工。

被告:郭真真,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

被告:王莎莎,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

被告:李春秀,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商行)与被告郭真真、王莎莎、李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真真、王莎莎、李春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真真偿还我行借款本金180948.4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王莎莎、李春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郭真真、王莎莎、李春秀互负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郭真真、王莎莎、李春秀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出借人 丰县农商行 借款人 郭真真 担保人 王莎莎、李春秀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间 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借款本金 20万元 借款发放日 2019年4月12日 借款到期日 2029年4月10日 逾期还款日 自2019年12月开始未足额及时还款 借款利率 年利率11.78% 违约责任 罚息在借款利率水平上浮30%,并对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还款方式 按月结息 偿还本息 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已偿还借款本金19051.55元,已偿还借款利息6960元 借款用途 借新还旧 催收情况 合同到期后,出借人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客户地址确认书;贷款还款明细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郭真真未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丰县农商行要求被告郭真真偿还借款本金180948.4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莎莎、李春秀为该笔借款向原告丰县农商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对该笔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真真追偿。被告郭真真、王莎莎、李春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真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948.4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已偿还6960元);

二、被告王莎莎、李春秀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真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9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真真、王莎莎、李春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夏

书 记 员 刘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