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6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牛建峰,该联社理事长。 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司康丰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轻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周焕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信,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邯郸市峰峰司康丰达贸易有公司、周信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6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司康丰达贸易有限公司、周信在银行、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126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红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