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刑更262号 罪犯张玉石,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辽032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玉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石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以来,被表扬3次。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6年7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
审判员 庄丽洁
审判员 姚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