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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929号

四川佳韵广告有限公司、石小侠等与李中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7-1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佳韵广告有限公司;石小侠;石翼;李中煦;李中焘;四川亚速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程翔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3929号

原告:四川佳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石小侠。

原告:石小侠,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石翼,女,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系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中煦,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李中焘,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亚速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20层200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煦。

被告:成都程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馆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煦。 原告四川佳韵广告有限公司、石小侠、石翼与被告李中煦、李中焘、四川亚速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程翔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佳韵广告有限公司、石小侠、石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佳韵广告有限公司、石小侠、石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凌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