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503民初1695号
原告:孙现民,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
被告:河北省民政总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泉南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全合,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雪军,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现民与被告河北省民政总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孙现民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现民负担。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要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