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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03民初1695号

孙现民与河北省民政总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现民;河北省民政总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503民初1695号

原告:孙现民,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

被告:河北省民政总医院,住所地邢台市泉南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全合,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雪军,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现民与被告河北省民政总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孙现民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现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现民负担。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要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