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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执670号之一

左燕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左燕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670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左燕飞,外号“肉坨”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赣0121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左燕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左燕飞罚金一案,经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121执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龙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