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922行初7号原告刘高丽,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展绪君,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乐县民政局,住所地南乐县人民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自坤,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银超,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丽诉被告南乐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高丽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高丽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高丽负担。
审判长 崔丽红
审判员 李少武
审判员 张利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艳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