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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2行初7号

刘高丽与南乐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清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当事人
刘高丽;南乐县民政局;王银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922行初7号原告刘高丽,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展绪君,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乐县民政局,住所地南乐县人民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晓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自坤,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银超,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丽诉被告南乐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高丽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高丽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高丽负担。

审判长  崔丽红

审判员  李少武

审判员  张利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艳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