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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执832号

王德芳、刘相青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德芳;刘相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芳,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刘相青,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协议履行的期间超出了本案法定结案期间,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焕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惠忠善

书 记 员 王凤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