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芳,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执行人:刘相青,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协议履行的期间超出了本案法定结案期间,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焕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惠忠善
书 记 员 王凤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