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4169号
原告:刘某,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候某,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某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