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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民初4169号

刘某与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某;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4169号

原告:刘某,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候某,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某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