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05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住所地郑州市丰庆路与国基路北200米。负责人海洲,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姚勇,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X,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已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判长 任立栋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孟 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窦路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