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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4121号

深圳市浩天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凯智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浩天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凯智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终4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浩天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潜龙鑫茂花园****7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68096X。

法定代表人:吴伯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磊,广东律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凯智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稔田工业区第**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97519R。

法定代表人:陶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璇,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浩天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创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凯智通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智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粤0306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具体意见详见二审调查询问笔录。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向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支付30000元违约金及2850元利息,总计32850元;2、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首先,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提供的样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测试不良,但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并未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据证明测试不良的原因是由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对该主张也未予以认可。其次,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主张提货日到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处提货,但相应设备并未组装好,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亦未提交证据对该主张予以证明。综合本案双方履行情况,双方在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提供样机后对样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但在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向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退还定金后,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未再要求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送货。因此,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凯智通公司存在迟延交货及交货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应由其举证证明,但上诉人浩天创展公司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浩天创展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浩天创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璐璐(兼)

书记员 潘平平(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