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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1执保18号之一

付冬、曾辉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冬;曾辉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21执保18号之一

申请人:付冬,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

申请人:曾辉斌,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冬与被申请人曾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2019)川1621民初1099号]中,经查,曾辉斌在岳池县九龙镇滨河西路96号4幢1单元6楼1号有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曾辉斌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XXXXX住宅(产权证编号:XXXXX),期限为3年。 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4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申请人可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小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