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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3314号

孟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3314号

原告:孟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朱某,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林,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燕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