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3314号
原告:孟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朱某,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林,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燕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