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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民终385号

范洪兰、黄忠曲与王建都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范洪兰;黄忠曲;王建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洪兰,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忠曲,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都,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

上诉人范洪兰、黄忠曲因与被上诉人王建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5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洪兰、黄忠曲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洪兰、黄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洪兰、黄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上诉人范洪兰、黄忠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宗平

审判员  孙 华

审判员  谭 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艺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