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洪兰,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忠曲,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都,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住渠县。
上诉人范洪兰、黄忠曲因与被上诉人王建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5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洪兰、黄忠曲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范洪兰、黄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洪兰、黄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上诉人范洪兰、黄忠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宗平
审判员 孙 华
审判员 谭 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艺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