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5刑初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先界,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宋玉涵,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先东,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在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2008年3月27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2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六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钟锦锋,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威,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在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泳怡,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坤,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圆圆,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文,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庆仑,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8〕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先界、刘先东、余威、杨坤、侯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先界及其指定辩护人宋玉涵、被告人刘先东及其指定辩护人钟锦锋、被告人余威及其指定辩护人黄泳怡、被告人杨坤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圆圆、被告人侯文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庆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刘先东、佘威合伙组织赌客在被告人刘先界承租的商铺二楼以打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赌博并参与分红,刘先东三成,余威七成。被告人佘威还负责在赌场发牌、抽水,每把抽水50元到300元不等,并从水钱中抽取部分用来给赌客支付补贴。被告人刘先界负责提供扑克牌,且每日从水钱中获得2000元或3000元的场地费。被告人杨坤协助余威发牌或抽水,并在赌场放贷,从水钱中收取放贷金额5%的利息。被告人侯文帮忙为赌场望风,每次收取400元人民币的报酬。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吕某、段某1、杨某1、宗某、段某2、朱某、王某1、何某、陈某、殷某、熊某1、郭某、王某2、王某3、刘某1、赵某1、熊某2、杨某2、刘某2、谭某、张某、鲁某、周某、徐某、赵某2、欧某1、蔡某、王某4的证言,“斗牛”扑克牌一副,POS机一个,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先东、刘先界、佘威、杨坤、侯文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协议,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钱款入账凭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先东、刘先界、佘威、杨坤、侯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先东、刘先界、佘威、杨坤、侯文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8〕205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刘先界、刘先东、余威判处一年二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坤、侯文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先界当庭表示认罪,辩称余威提议进行“斗牛”的,其一共获利1万元,其仅在过年的时候给侯文200块红包。
被告人刘先东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一起吃宵夜的时候给过侯文700元去买单,其获利7000元。
被告人余威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分的七成要分给赌客、请吃宵夜,其一共获利1万元。
被告人杨坤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只有被抓当天在赌场协助发牌、抽水,其给别人放贷了4000元,抽了200元。
被告人侯文否认控罪,辩称其没有帮赌场望风,其不知道其他被告人开设赌场,其一共收了1200元红包。被告人刘先界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刘先界由稳定工作,并非以开设赌场为业;2、开设赌场时间段、赌资数额较小,参赌人数少;3、被告人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先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刘先东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刘先东获利小,所起作用较小;3、被告人系初犯,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威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余威获利小,参与时间短;2、赌场工具、POS机由刘先界提供,被告人余威系从犯、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在一年以下量刑。被告人杨坤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杨坤系从犯,情节轻微,参与时间短,获利较少;2、被告人杨坤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在一年以下量刑。被告人侯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介入时间较短,没有参与具体开设赌场的行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刘先界从闵文娥处租赁了深圳市南山区,2018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刘先东、佘威合伙组织赌客在该商铺二楼以打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赌博并参与分红,刘先东三成,余威七成。被告人佘威还负责在赌场发牌、抽水,每把抽水50元到300元不等,并从水钱中抽取部分用来给赌客支付补贴,以吸引更多的赌客在赌场“斗牛”。被告人刘先界负责提供扑克牌,且每日从水钱中获得2000元或3000元的场地费。被告人杨坤协助余威发牌或抽水,并在赌场放贷,从水钱中收取放贷金额5%的利息。被告人侯文帮忙为赌场望风,每次收取400元人民币的报酬。2018年3月21日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深圳市南山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刘先界、刘先东、佘威、杨坤、侯文、段某2、宗某、杨某1、段某1、王某1、何某、陈某、殷某、熊某1、朱某等十五人(其余十人均另案处理)和参与“斗牛”的赌客十余名(均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用于“斗牛”的扑克牌一副、POS机一个、赌资10万佘元,其中含被抓当日水钱1万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某证言:2018年3月20日23时许,我看到南山区英达钰龙园D19铺里有很多人围着桌子打扑克牌,桌上放着很多钱,我认为他们在赌博,就前来报警了。(2)证人段某1证言:2018年3月20日20时许我在深圳市南山区铺看人打牌,之后就被带回派出所。我平时主要是在那里打牌,我们一般在楼下打麻将或打扑克,输赢都不大,两三百元,二楼“斗牛”的人如果需要买烟买水就会叫我,我就跑腿赚点小钱,我们都是老乡,比较熟。赌档的老板和组织者是刘先界,扑克牌是他提供的,有一次上面抽水的人把钱放在我这里非要让我帮忙清点,之后刘先界给了我300元。“斗牛”时有无放贷我不清楚。(3)证人杨某1(赌档工作人员)证言:我在店里开始是跟人打打“斗地主”,5元一把,后来跟着打打杂,中间帮忙买烟买水可以赚个两三百元,另外离开赌档的人一般也会给点钱,多的300元,少的200元。抓我的时候我包里有12000多元,其中2000多元是我自己攒的,1万元是一个叫余威的人放在我这里的,因为只有我带了个包。余威是在二楼抽水的,我哥杨坤也帮忙抽过几次。赌博使用的扑克牌是刘先界提供的。(4)证人宗某(赌档工作人员)证言:我在店里参与“斗牛”赌博,赌博才有工资发,有时候打打杂,中间帮忙买烟买水,每天可以赚300元。余威负责抽水,杨坤有时也会帮忙抽水。3月18日左右,余威忙没空,他把抽水的1万元放在我这里,结束后我给他了。刘先界是老板,赌博使用的扑克牌也是刘先界提供的。(5)证言段某2(赌档工作人员)证言:我平时就是没事的时候去店里坐坐,不赌博,刘先界让我搞搞卫生、打打杂,有时候会给我2、300元或者多加包烟。楼下麻将没有抽水,楼上“斗牛”就是余威抽水,老板是刘先界,他也是组织者,我没有见到过有人在赌档放贷。赌博使用的扑克牌是刘先界提供的,现场赌资有的拿现金赌,有的刷POS机消费。钰龙园D19铺从2017年7月就开始开了,我还给过侯文钱,他是钰龙园保安队长。每次开档“斗牛”是侯文帮我们望风报信,刘先界曾让我拿过两次300元、一次400元给侯文。我有次和刘先东、刘先界聊天说要买对讲机来作为报信的工具,后来我买了对讲机回来给了刘先界,之后就把对讲机调到可以听到钰龙园管理处的对讲频道,因为警察来了会让管理处派人用对讲机配合,我们这样就可以提早防范。对讲机放在一楼的抽屉,只要开赌档就拿出来用,有时候是我拿着听,有时是刘先界自己拿着。王某1在赌档放贷,赌档里刘先东向王某1拿过5000元,5%的利息250元是从水钱里面出的,这样可以吸引客人不出利息借钱,而利息的钱又是赌场抽水的钱,实际是也是赌客出的。我总共就从刘先界处拿了500元,还有几包利群香烟。(6)证人朱某证言:被抓当天我在店铺一楼和周某、熊某1、殷某打“跑得快”,楼上应该有20人左右,我也不知道他们在干嘛。扑克牌是放在一楼的,是店老板刘先界下来拿的,POS机应该也是刘先界的,因为锁在他的柜子里。杨某2曾告诉我,如果暂时没有钱赌博,可以找刘先界借钱来玩,另外杨坤也是放贷的,他说过借钱赌博不用给利息,赌场会给5%利息给他,他一般在一楼,楼上有人要借钱会叫他上去。熊某1有参与赌博,但我没见过她上二楼,她的钱都是杨坤管的。我曾见过一个女的向殷某借钱,因为她输了钱,找别人借不到,就找殷某,殷某不开口没人肯借钱给她,她就是找三毛做担保。(7)证人郭某(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2时许,我在钰龙园D19铺参与了“斗牛”赌博,我带了4200元去现场,打算用2200元赌博,我玩了五把,赢了1400元,被抓时身上有5600元。一般每把至少押100元,我玩了5把,赢了1400元。我知道谭某、赵某1、张某、刘某1、刘先东、杨某2、欧某1、余威、王某2、王某3都参与了“斗牛”赌博(部分名字是谐音),赌博有人抽水,先是余威在抽水,后来是杨坤在抽水,抽水者根据下注情况,每把抽水50到300元不等。我没注意到是否有人放贷,但我以前玩的时候,看见余威会在抽水的钱里补一两百元的利息给放贷的人。民警抓我们时在一个女的包内发现了一台P**机,但我没看见该女子有使用POS机。(8)证人王某2(赌客)证言:案发当晚我是去钰龙园D19找工作的,我当时身上带了2900元,其他情况不清楚。(9)证人王某3(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2时许,我在钰龙园D19铺参与了“斗牛”赌博,我带了1600元去现场,打算用600元赌博,参与者一般每把至少押100元,我玩了两把,输了200元。我看见郭某、王某2、欧某2下注玩过,还有几个人也参与了下注,但我叫不出名字。先是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抽水,后来他去厕所就有一名身材较胖的男子抽水。(10)证人刘某1(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1时40分许,我在钰龙园D19铺参与了“斗牛”赌博,我带了400元去现场,买了包烟,玩了几把,输了300元,剩55元。我在的时候有一个人抽水。我认识一个老乡刘先东,他坐在位置上赌。(11)证人赵某1(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1时40分许,我在钰龙园D19铺参与了“斗牛”赌博,我和张某、刘某2、刘先东坐在位置上,其他人在旁边下注,一般100到300元不等,每把桌上面大概3000元左右,有时会多一点。我老乡余威负责抽水,王某1、陈某、何某、殷某负责放贷。放贷的利息是5%,但是不用借钱的人出,由水钱来出。我身上有13000元,输了1000元左右。(12)证人熊某2(赌客)证言:案发当天我在钰龙园D19铺参与“斗牛”赌博,我带了大概1900元,赢了2600多元。一般每把下注100到200元不等,每把桌面上大概有1000到3000元现金,现场有两名男子负责抽水。我一个老乡张某坐在位置上赌,另一个老乡赵某2在旁边下注。(13)证人杨某2(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1时许,我在钰龙园D19铺参与了“斗牛”赌博,余威负责抽水,每把视桌面金额抽100到200元不等,每把桌面上大概有3000元现金,有时会多一点。坐在位置上的是赵某1、刘先东、张某、刘某2,王某4一开始也是坐在位置上,后来让给赵某1了。我带了7000元输了4400元,还剩2600元。(14)证人刘某2(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0时30分许,我在钰龙园D19铺参与了“斗牛”赌博,余威本来是坐在门面上的,后来他叫我帮他打几把,输赢算他的,并给了我1万元在那玩,他和另外一名男子负责抽水。每把桌面上大概有1000到4000元的现金,视桌面金额随机抽水100到200元。我知道参与赌博的有余威、刘先东、赵某1、杨某2,其他人不知道名字,我自己身上只有67元。(15)证人谭某(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1时许,我在钰龙园D19铺参与了“斗牛”赌博,一般每把至少押100元,该赌档的老板是刘先界,余威和杨坤负责抽水,每把最低抽水100元。王某1有在赌档放贷,是否还有其他人不清楚。我被抓时身上有2900元,本钱1700元,赢了1200元。(16)证人张某(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1时30许,我在钰龙园D19铺参与了“斗牛”赌博,一般每把至少押100元,该赌档的老板是刘先界和刘先东,余威和杨坤负责抽水,每把至少抽100元,杨坤和何某放贷,利息是5%。我在本月4号还去过一次该赌档,当时只有打麻将、“拖拉机”、“跑得快”,没有“斗牛”。我带了本钱8200元,输了1900元。(17)证人鲁某证言:2018年3月20日21时许,我在钰龙园D19铺里躺在一楼的沙发上玩手机,大概24时许就有警察进来了,当时一楼周某、朱某、殷某和熊某1在玩“跑得快”,二楼有人玩“斗牛”,我听说每把最少押100元。该赌场的老板是刘先界和刘先东,余威和杨坤负责抽水,杨某1是工作人员,王某1和杨坤有放贷。这个“斗牛”赌档存在差不多有一周时间了。我被抓时身上有250元。(18)证人周某证言:案发当时我和熊某1、朱某、殷某在楼下玩“跑得快”。二楼的人在干嘛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店老板是刘先界。我带了1690元,输了100多元,被抓时身上有1500元。(19)证人徐某(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2时许,我坐赵某2的车到了钰龙园D19铺,看到有二三十人分别在一楼和二楼打牌,我去二楼直接上了洗手间,出来就看见冲进来很多警察。我只认识店老板,其他情况不清楚。被抓时身上有4200元,3000元准备拿来赌的,1200元不知道是谁的。(20)证人王某4证言:2018年3月19日21时,南山区钰龙园D栋19号二楼开了斗牛,我就去玩了,大概有20多个人在玩,我带了1000元去,赢了1200。第二天22时,我带了4000元去玩,输了1600元,然后警察就来了,现场余威在抽水,我被抓时身上有13000元,3000元是我带去赌博的,10000元是杨坤看我输完借给我的。(21)证人赵某2(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2时许,我开车送徐某到钰龙园D19铺,看到有2、30人分别在一楼和二楼打牌,我跟着徐某到二楼,有20多人正在赌“斗牛”,徐某有下注,我在旁边看。每把最少押100元,一名胖胖的男子抽水,每把最低抽水100元。(22)证人欧某2(赌客)证言:案发当晚我在钰龙园D19铺看其他人“斗牛”赌博,大概20多人围着一张麻将桌,桌子上放了很多钱,我问徐某她今天怎么样,她摊开双手,表示输光了,但我没有亲眼看见她赌博。我带了225元去现场。(23)证人蔡某(赌客)证言:2018年3月20日22时许,我在钰龙园D19铺参与了“斗牛”赌博,我带了4000元去,玩了十几把输了1600元。一般每把最少押100元,赌档老板是余威,抽水先是余威,后来是杨坤。我听说王某1和何某是放贷的。前一天19日我也去那里玩“斗牛”,带了1000元,玩了十几把赢了1200元。我看见王某2和欧某2在19日和20日都参与了“斗牛”赌博,其他参与人我叫不出名字。(24)证人何某证言:被抓当晚我在店铺二楼“斗牛”,我每把下注100到200元不等,共带了900元去赌,没有输赢。店铺老板是刘先界,扑克牌是他提供的,POS机也是他的。“斗牛”有抽水,怎么抽不清楚。我去年的时候在那里放过高利贷,一个月两分利息,利息是由赌客出的,我都是私下借给赌客的。王某1、杨坤也放贷,他们的利息是从水钱里出的。2017年10月,我差不多第一次到刘先界那里玩,当时就是打麻将,“斗牛”我不知道何时开始有的。后来我在2018年1月份的时候,赌档已经有“斗牛”了,因为都是老乡在那里玩,都认识,所以身上有钱的时候就放一点,利息是2分,放了不到2万元的样子,但是过完年之后就没有放过了。我这也不算是放贷,就是老乡借点钱,自己没钱的话也不会借。杨坤和熊某1一直没有领证,不过在一起好几年了,我见过杨坤经常从熊某1的包里拿钱。熊某1没有打过“斗牛”,都是在一楼打麻将或“跑得快”。(25)证人陈某证言:案发当时一楼的人在打“跑得快”,二楼的人在“斗牛”赌博,我带了5000元去赌,每把下注100到1000元不等,后来我赢了5700元就在沙发上睡觉。店老板是刘先东,扑克牌是刘先界提供的。赌博有抽水,每把抽100到200元不等,杨坤和他女朋友“娟娟”在赌档放贷,放贷要经过刘先东,放了之后在赌桌抽回5%的利息给放贷的人。我从2017年10月就有去过刘先界他们的赌档,他们当时是打老家那里的红中麻将和扑克牌,那时没有“斗牛”,什么时候开始“斗牛”我也不清楚。我没有在赌档放贷,我从余威那里拿过钱,就是每次二三百元,去那里参赌的人都会有。我不清楚殷某有无放贷。(26)证人殷某证言:被抓当晚我在店铺一楼打“斗地主”,二楼的人在“斗牛”赌博。我带了900元去赌,我输了300元,被抓时我身上有20600元,其中2万元是我借朱某的钱来还信用卡的,我前一天就跟朱某说了要找他借钱,之后再套出来还给他。店铺的老板是刘先界。赌博是有抽水的,以前都是每把抽100元,偶尔也抽200元,也有人放贷,但我不知道是谁。刘先界是赌档老板,扑克牌也是他提供的,他还有POS机。我原来有放过贷,放的利息是5%,都是私人给,本金三五天内归还,案发当晚没有放贷。案发前几天我回老家了,刚回到深圳。给我的水钱是发的补贴而非利息,补贴是每天300元,赌客和放贷的人都有。杨坤和熊某1在一起好多年了,我没有看过熊某1放贷给别人,也没有看见过杨坤从熊某1那里拿钱出来放贷。(27)证人王某1证言:被抓当天我在店铺二楼“斗牛”赌博,每把下注200到500元不等,我带了6700元去赌,输了2000元,警察抓我时扣了我1700元,我口袋里还有3000元,是到了派出所才扣押的。我知道店老板叫“盖盖”,而且赌博也有抽水,具体怎么抽不清楚。我有借钱给参赌的人,2018年3月17日借了1万元给赵某1,收了500元利息;3月18日借了5000元给陈某,借了1万元给杨某2,共收了750元利息。利息是余威从水钱里面给我的,借钱的人不用支付利息。赌博使用的扑克牌是店铺老板刘先界提供的。我是3月16日从老家过来的,3月20日就被抓了。我们放贷的利息是5%,我一共借给别人2万元左右,收了一两千元利息,这里面除了利息,有一些是老板给的小费。(28)证人熊某1证言:被抓当晚我在店铺一楼和周某、朱某、殷某打“跑得快”,我男朋友杨坤和其他二十多人就在二楼“斗牛”赌博,我听说每把最少押100元。余威和杨坤负责抽水,每把最低抽100元。刘先界和刘先东是该店的老板,王某1、陈某、杨坤、殷某、何某有在店里放贷,段某1、宗某、段某2、杨某1是工作人员。赌博使用的扑克牌是刘先界提供的。去年底的时候,我男朋友杨坤放过数,他偶尔把钱放在我包里,所以他有从我包里拿钱出来过。今年我碰都没有碰过钱,除了杨坤,还有王某1、陈某、何某、殷某在放贷,不过我没有亲眼见过,我只是吃饭的时候听他们讲,有钱的时候偶尔会放一下。
二、物证(1)“斗牛”扑克牌一副,经余威、杨某1、殷某、杨坤确认,证实是用来“斗牛”赌博用的扑克牌。(2)POS机一个,经被告人余威确认,证实是刘先界所有的POS机。(3)“跑得快”扑克牌一副,经证人熊某1、朱某确认。
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3月21日0时,接群众举报,南山区英达钰龙园有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2)被告人三面照和基本身份信息(3)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3月21日0时许,接群众举报在钰龙园D19铺抓获“斗牛”赌博的33人,包括本案被告人刘先东、刘先界、杨坤、余威、侯文,并当场缴获扑克牌若干及赌资约15万元(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扣押赌资熊某1900元、刘先界8390元、朱某1600元、刘先东13400元、段某2600元、杨坤7900元、陈某10700元、殷某20600元、宗某1550元、杨某112900元、何某900元、余威200元、段某14100元、王某14700元,以上合计88440元(5)扣押钱款入账凭证,证实现场扣押的赌资均已入账。(6)房屋租赁协议,证实刘先界于2017年7月1日承租英达钰龙园D19铺。(7)呈请部分嫌疑人在办公室询问(讯问)的报告,证实由于涉案人数较多,南头所3间讯问室无法满足需求,需要带部分嫌疑人到办公室询问(讯问)。(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王某2、刘某1、谭某、张某、徐某、赵某2、郭某、王某4、欧某2、赵某1、杨某2、蔡某、熊某2、王某3的赌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9)深圳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赌资进行收缴徐某4200元、王某22900元、赵某112000元、杨某22420元、郭某5600元、熊某24500元、谭某2900元、王某31400元、刘某266元、蔡某2400元、刘某155元、欧某2225元、张某6300元、王某413000元、赵某285元,合计赌资人民币58000余元。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侯文辨认出钰龙园D19铺的经营者是被告人刘先东、刘先界,辨认出工作人员“光头”是段某2,段某2和刘先界都曾给过其现金吃宵夜。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先东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7月其在钰龙园参与赌博“斗牛”,被告人刘先界和其的聊天记录提到“你和杨昆(坤)说,不抽了,就没工资”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刘先东供述和辩解:2018年3月20日我到我哥刘先界2017年7月份开始租的南山区英达钰龙园D19铺“斗牛”,我在那里赌了大概有一个星期,当天我刚去的时候一楼有两桌人,一桌在打“斗地主”,一桌在打“跑得快”,后来赵某1也来了,余威就说上楼去“斗牛”,我、赵某1、张某、刘某2就坐到了四个位置,其他人就在旁边押。“斗牛”是有抽水的,每次发牌抽水50-200元,主要是余威负责抽水,杨坤有时也抽。水钱是每天赌完余威分配的,先给刘先界场地费2000或3000元;给我们坐桌上的四个人每人500元工资,输得多的会给一定补偿,比如输1万元大约会从水钱里返3000到4000元;如果现场有人借钱出来,会从水钱里抽出借出金额的5%作为好处付给对方;另外余威还叫了几个小弟每人每天给他们发500元工资,他们主要是帮赌客买烟买水。赌客余威叫了一些,还有些是自己来的。赌博的扑克牌是我哥提供的,他还有一台P**机。侯文是钰龙园管理处的保安队长,因为我们赌档需要人望风,所以我们二楼“斗牛”时就会给他400元,让他到我们店门口望风报信,他会通过微信或打电话通知我们。店里放了一台对讲机,年初的时候,我和我哥还有段某2在店里聊天,说要买两个对讲机方便望风报信,买回来就店里放一个,我们自己望风的人拿一个在外面用,被抓那天是一个请来的老乡帮忙望风。赌档就我和余威两个人分红,其他人没有,但分红没有固定的比例,我每天也在上面赌,输多了余威就多给我一点,输的少就少给一点。(2)被告人刘先界供述和辩解:深圳市南山区铺是我向闵文娥租的,租期是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在这里开了个麻将馆,有两台麻将桌,每开一台收取200元人民币。2018年正月十五(3月2日)后的一天,我老乡余威说想带些人来我店里“斗牛”赌博并给我好处费,我表示同意。大约七八天前,余威每天下午就会过来,店里开始人不多,他们就打下麻将或打“斗地主”、“跑得快”,人多了之后,余威和其他几人就到店铺的二楼开始“斗牛”。每把牌抽水50到200元不等,主要是余威抽水,有时我另外一个老乡杨坤也抽水。每天打完牌余威会给我钱,这几天大概总共给了我11000元。赌博的扑克牌是我提供的,现场的POS机也是我的。我们在2018年正月十五后开始“斗牛”,每把牌抽水50到300元,每场我会得到2000或3000元的场地费,这个钱是余威给我的,水钱都由他管理。我们叫钰龙园的保安队长侯文帮我们望风,他有时候是在我们小店外面看,有时候是在监控室通过查看周边的监控探头帮我们望风。一开始我们通过微信联系,后来我出钱让段某2买了一台对讲机,侯文告诉段某2调成和他们物业对讲机一样的频道,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对讲机联系了。对讲机平时是放在柜子里,要“斗牛”的时候就拿出来给段某2使用。我们每场给侯文400元作为报酬,一般都是我弟弟刘先东或者段某2给,3月20日凌晨的时候我给了一次,我是先用自己的钱垫上,后来余威从水钱了把这400元给了我。我有一本账本,记账本里有个叫“九街宝安仔”的人,是上一手租客转让店面给我的时候交代我每个月都要给“九街宝安仔”钱,以免有麻烦,他第一次来收钱的时候就是穿着保安员的衣服。他每次都是自己到里面来收钱,根据账本记录的一共给了他10500元。钰龙园D19赌档就开了几天,因为不是每天都开的。赌档就余威和刘先东两个人分红,其他人没有,我只是拿场地费。对于王某1、陈某、何某、殷某、熊某1都是我老乡,我只知道王某1有放贷,另外熊某1有时候会帮下他男朋友杨坤的忙,我没有见过她放贷,其他人是否有放贷我也不清楚。殷某没有在赌档内放贷,陈某和我不熟,才来几天,我不清楚他有没有放贷,我那天被抓的时候也是在外面,没有注意到他有无借钱给别人。(3)被告人余威供述和辩解:2017年我知道刘先东在钰龙园管理处监控室旁边的房子里开设赌档,这个地方是刘先界租的,我一开始是过去参赌的,一年输了一百多万,到了年底没什么钱就很少过去了。2018年过了元宵节以后,大概3月7日起,我跟刘先东开始合伙组织人去那里赌“斗牛”,我和刘先东各出两三个帮手,根据抽水的金额,我占7成,刘先东占3成,但是我的7成份额里面要负责一切开支,包括场地费固定交3000元给刘先界,支付我和刘先东叫来的几个帮手的工资,每人每天300到500元不等,支付所有赌客的补贴,每人每天300到3000元不等,这部分费用每天大概是13000到15000元,最后我分得的金额就没有刘先东的多了。我们组织赌博一共十多天,我获利3万多元,刘先东获利5、6万元。我叫的帮手有赵某1和王某4,刘先东叫的帮手有段某2和杨某1。赌场放贷的人有杨坤、王某1、陈某,朱某偶尔也放,高利从我抽水的款项支付给出借人,他们按放贷总额的5%拿高利。赌场是以“斗牛”的方式赌博,桌子上有四个人“坐门子”,其他人围在旁边下注,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没有庄家。每天桌上赌博的金额大概8到10万元,由于放贷的人回收资金后会继续放,所以每天我会抽出大概8000到10000元来付高利。我们每天会安排两到三人在外面坐着放风,他们每人每天有200到300元的工资。案发当晚一个小时我抽水有约7000元,这些钱我都给了杨某1,因为我拿的水钱太多会太显眼,一般到了2000元或5000元我就会把钱给另外一个人,这叫“下水”,赌博结束后这个人再把钱交回给我结算,我还“下水”给过段某1、宗某、段某2。我知道钰龙园的保安队长侯文帮我们望风,每场给他400元作为报酬,老板刘先界和段某2都有给过,他们要什么费用都从我这里出,所以我知道这件事。赌博的扑克牌是刘先界提供的,他还有POS机。我们从2018年3月9日开始在钰龙园D19铺二楼“斗牛”,每把抽水50到300元,每场我能分到大概2000元,一共搞了8天左右。我曾听刘先界说有人向店里收取好处费,他们两兄弟曾说认识警务室的人,有一次我正好在店里赌博,一名穿便服的男子进来,刘先界就给我介绍说是对面警务室的。杨坤是拿工资的,做荷手还有放贷,刘先界是拿场地费的。王某1、陈某、殷某、何某等都有在赌档放贷,都从我那里拿过水钱,就是具体数额我记不清。我第一次去刘先界那里是2017年过完年之后,当时也是打“斗牛”,由杨坤50或100元的抽水。(4)证人杨坤证言:“斗牛”赌博场地和扑克牌是刘先界提供的,余威主要负责抽水,每赌一把基本上抽100元。我没有在台上“坐门子”,只是在旁边下注并帮余威抽水,案发当天坐在四门位置上的是赵某1、刘某2、王某4、刘先东,这个谁都可以坐上去。余威每天给我发200至500元不等的工资,我还借钱给参赌人员,3月16日借给徐某4000元,利息拿了200元,3月20日借给王某41万元,利息还没拿到,利息是余威从水钱里面抽的5%。我从2018年3月14日开始参与赌博到被抓一共是7天,只借过两次钱给别人。熊某1和我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们在一起很久了,她在赌档内没有放贷行为。之前在2017年底的时候,我第一次去刘先界那里玩牌,都是打麻将和“跑得快”,什么时候开始搞“斗牛”的不清楚。王某1、陈某、殷某、何某有无在赌场内放贷不清楚,我没有找他们借过钱。(5)被告人侯文供述和辩解:我从2016年5月开始在钰龙园上班,钰龙园D19铺是个麻将馆,有很多出租车司机过来打麻将、“斗地主”,每天过来打牌的大概有十多人。经营这个店铺的是两兄弟,大的这个经营者曾经给过我钱,我没有要,还有就是麻将馆里的一名光头男子给过我几次钱,好像是两次200元、一次300元,说是让我吃宵夜,别的我没有拿过。我没有帮他们望风报信。2018年3月10号以后麻将馆老板曾给过我两次300元、一次400元,都是我经过他店门口的时候给我的现金,说给我吃宵夜。前后一共收了1000元,都是吃宵夜的钱。上列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先界、刘先东、余威、杨坤、侯文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坤辩称其仅在被抓获当天协助发牌、抽水,经查,现有的证人杨某1、朱某、郭某、谭某、张某、鲁某、蔡某、何某、陈某、熊某1证言,被告人刘先东、刘先界、余威、杨坤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在该赌场进行“斗牛”赌博期间,被告人杨坤协助被告人余威发牌、抽水,并领取工资、获取利息,被告人杨坤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人侯文否认控罪,辩称其没有帮赌场望风,仅收取了吃宵夜的红包,经查,现有证人段某2证言,被告人刘先东、刘先界、余威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侯文作为保安队长,为赌场的赌博活动进行望风,收取每日400元的报酬,被告人侯文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先东、余威开设赌场、组织赌客进行“斗牛”赌博活动,并进行分成,系主犯,被告人刘先界提供场地、赌博工具等,并收取场地费用,被告人杨坤协助发牌、抽水并放贷,被告人侯文负责望风并收取费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量刑时依据其地位、作用予以区分。被告人刘先东、刘先界、余威、杨坤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五被告人开设赌场的种类、手段、时间、参与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先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余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刘先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执行至2019年5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杨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执行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侯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二个月零三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执行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缴获的扑克牌、POS机等赌博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赌资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晶
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
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