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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5执保31号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娥、杨太山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太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5执保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玉娥、杨太山财产保全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5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湘0525执保31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