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庄映芳,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余新峰,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申请执行人庄映芳与被执行人余新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新峰给付991673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滞纳金,负担案件仲裁费32082元、申请执行费143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0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余新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18年11月8日去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并张贴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2.先后于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26日、2019年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余新峰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余新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京Y×××××、陕A×××××、粤B×××××,上述车辆已于2019年1月3日分别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付通账号内1000元整,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8年11月8日前往洛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余新峰名下房产、土地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并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于2018年11月12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未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1月3日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签发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余新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签发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于2019年4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标的1000元,已缴纳执行费,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余新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余新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庄映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