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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21民督72号

韩世财与马宗贵督促民事令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韩世财;马宗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青2221民督72号

申请人:韩世财,男,1991年5月9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马宗贵,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韩世财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8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民事纠纷经阴田乡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29100元的欠条一张,明确给付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前,该款于2019年2月14日给付10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19100元,并承担申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世财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宗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韩世财欠款19100元。申请费93元,由被申请人马宗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明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