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青2221民督72号
申请人:韩世财,男,1991年5月9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马宗贵,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韩世财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8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民事纠纷经阴田乡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29100元的欠条一张,明确给付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前,该款于2019年2月14日给付10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19100元,并承担申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世财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宗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韩世财欠款19100元。申请费93元,由被申请人马宗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明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