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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刑初39号

卢起兴、钱作为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3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起兴,男,1979年10月6日生,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公卓,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钱作为(绰号小十一、老四),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捕前住。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袁建平,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如松,男,1954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2015年6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曾祥贵、金开丹,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犯故意杀人罪,指控被告人钱作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我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某1的妻子、女儿及父母等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的犯罪行为致马某1死亡,要求三名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7697.5元,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对本案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述波、王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起兴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公卓,被告人钱作为及其指定辩护人袁建平,被告人杜如松及其指定辩护人曾祥贵、金开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马某2、范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结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马某3、马某2、范某向本院书面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聚集在被告人钱作为位于本市云岩区栖霞小区24栋202室的住处,由钱作为联系购买毒品,三人多次共同吸食毒品。同年12月20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被害人)马某1接到举报人提供的云某区栖霞小区内有一个吸毒窝点的犯罪线索后,于当日下午15时许带领人员前往栖霞小区24栋202室,在经敲门表明警察身份,被告人钱作为等人拒不开门的情况下,为防止被告人翻窗逃脱,被害人马某1安排其他人员在一楼守候,自己在202室门外伺机对被告人实施抓捕。当日下午18时许,三名被告人因毒瘾发作,为吸食毒品,抗拒警察抓捕,遂在屋内商量准备持械出门,然后由被告人钱作为提供弩箭等凶器。被告人钱作为持一根弩箭、一根电棍,被告人卢起兴持一根弩箭并携带一把黑色折叠刀,被告人杜如松持一根弩箭,冲出房门,守候在门外的被害人马某1遂对三人实施抓捕,被告人钱作为、卢起兴持凶器抗拒,同时卢起兴嘴里喊着“搞死”、“杀死”的言语,被害人马某1在与被告人卢起兴搏斗的过程中,被卢起兴持弩箭刺中胸部,箭头断在其体内,当场牺牲。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乘机逃离现场。后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马某1系被锐器刺入心脏、肺脏致大失血死亡。2018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杜如松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1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云岩区金波路74号将被告人卢起兴抓获;同日2时30分,公安人员在本市云岩区合群路11号1栋4单元3号将被告人钱作为抓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凶器等物证及照片、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为了抗拒抓捕,经预谋并准备凶器,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杀害他人,致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钱作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以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钱作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不予认可,被告人卢起兴认为自己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认为自己并非实际行凶者,其行为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钱作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无辩解。

被告人卢起兴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卢起兴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钱作为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钱作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并非实际行凶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杜如松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杜如松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杜如松并非实际行凶者,且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钱作为容留被告人卢起兴、杜如松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栖霞小区24栋202室的住房内共同吸食毒品。同年12月20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马某1(被害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排查涉黄赌毒线索时接到线人举报,称在贵阳市云某区栖霞小区内有一个吸毒窝点,马某1遂带领人员于当日下午15时许前往栖霞小区24栋202室抓捕吸毒人员。在到达该地点后,马某1等人敲门并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屋内人员开门,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因惧怕被抓捕,拒不开门。为防止被告人翻窗逃脱,被害人马某1安排其他人员在一楼守候,自己则在202室门外伺机对屋内人员实施抓捕。当日下午18时许,三名被告人因毒瘾发作,为获取毒品,经商议后决定持械冲出门外,被告人钱作为向卢起兴、杜如松分发了弩箭、折叠刀等凶器。后被告人卢起兴持一支弩箭并携带一把黑色折叠刀,被告人钱作为持一支弩箭、一根电棍,被告人杜如松持一支弩箭,冲出房门。守在门外的被害人马某1见状,即对三人实施抓捕。被告人卢起兴持弩箭、钱作为持电棍、杜如松持弩箭抗拒抓捕。被害人马某1在与被告人卢起兴搏斗的过程中,被卢起兴持弩箭用力刺中心脏,且箭头断在马某1体内,致其当场死亡。杀人后,三被告人仓惶逃离现场。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马某1系被锐器刺入心脏、肺脏致大失血死亡。2018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杜如松在投案自首的途中被抓获;1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卢起兴在其租住房内被抓获;同日2时30分,被告人钱作为在其姐家中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经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附提取、扣押、接收笔录)1、三名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物证实:2018年12月21日在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时,三人交代了身上所穿衣物就是作案时所穿衣物,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依法扣押卢起兴黑色带白色图案毛衣一件、灰色秋衣一件、深灰色休闲裤一条。扣押钱作为灰红色睡衣一套、灰色秋衣一件、黑色背心一件。扣押杜如松深蓝色外套一件、军绿色夹克一件、灰色秋衣一件、浅蓝色短袖一件、黑色裤子一条、黑色秋裤一条、黑色皮鞋一双。2、两支完整的弩箭,一支弩箭的箭杆证实:(1)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依法于2018年12月20日在犯罪现场云岩区螺蛳山路栖霞小区24栋202室楼道及周边勘验时提取的弩箭一支,箭杆一支(2)接受网格警交来的涉案物证弩箭一支。3、从被害人马某1体内提取的箭头一个证实:贵阳市公安局尸体检验中心法医在2018年12月21日0时10分在对马某1尸体进行解剖过程中,发现左肺上叶贯通创内嵌有一“三角形”箭头,并依法提取。4、刀具两把证实:(1)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依法于2018年12月25日在云岩区螺蛳山路栖霞小区24栋202室内现场勘验时,在西卧室床上现场提取黑色折叠刀一把,刀身全长26cm,刀刃长11.5cm,刃宽2.8cm刀柄长14.5cm,品牌:DARKOPERATIONS,型号:STARTOFIGHTER。(2)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8年12月21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照狮村民组71号4楼西南侧房间现场勘验时,在电暖炉顶部提取黑色折叠刀一把。5、手机两部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依法于2018年12月20日在犯罪现场云岩区螺蛳山路栖霞小区24栋202室楼道及周边勘验时,在东侧卧室床上,距东墙148CM处且距北墙94cm处提取魅族黑色手机1部,在东侧卧室床上,距东墙189cm且距北墙100cm处提取vivoX9L手机1部。(二)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1)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黔灵东路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与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2月20日18时许,接唐某报案称,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马某1和同事在云岩区栖霞小区24栋202室抓捕涉毒人员过程中,因抓捕对象抗拒抓捕被嫌疑人杀伤致死。后及时出警并报立刑事案件。(2)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渔安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2月20日,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在办理云某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故意杀人案,核实嫌疑人钱作为多次容留卢起兴和杜如松在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路24号24栋2单元5号钱作为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2018年12月26日,通过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侦查员对三名嫌疑人审讯,证实钱作为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经讯问,钱作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报立刑事案件。2、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1)筑云公(刑)立字【2018】10772号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对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2)筑云公(刑)立字【2018】10953号立案决定书,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对钱作为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3、户籍证明及火化证明(1)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卢起兴的户籍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作案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马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尸体已于2018年12月24日火化。4、前科材料证实:(1)卢起兴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1日卢起兴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2月9日卢起兴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2005年8月11日,钱作为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3)杜如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5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2日,杜如松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两年。5、到案经过、抓获经过(1)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市府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杜如松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指挥中心向全局通报相关案件情况并安排部署警力加强巡逻防控和抓捕嫌疑人工作,晚21时零6分,依据公布的第二名嫌犯的清晰照片,经过反复对比,市府路派出所排查出此人系该所公南社区的一名涉毒重点人员杜如松,该社区民警罗某立即联系该名嫌犯,动员其投案自首,因该嫌犯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罗某同志拨打了该重点人员的一名同居多年的关系人女性赵某的电话,反复动员告知情况后,赵某同意联系嫌疑人并劝告其自首。晚22时左右,嫌犯杜如松主动联系罗某同志,表示愿意投案自首。晚22时40分民警将无反抗行为自首的嫌疑人杜如松控制归案。(2)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卢起兴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后,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到指令,立即通过图侦组大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卢起兴在案发后跑至路边,搭乘一辆摩托车离开现场,最终消失在云某区金波路的监控盲区,后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该嫌疑人在该区域使用WIFI。云岩分局民警在排查至金波路74号时,房东女儿反映有一名体貌特征与嫌疑人相似的男子租住在自家房屋4楼,其已于下午18时许返回家中。在锁定嫌疑人卢起兴后,民警于2018年12月21日凌晨1时49分将卢起兴成功抓获。(3)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钱作为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后,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到指令,立即通过图侦组大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嫌疑人钱作为在案发后坐摩托车逃离现场,最后消失在黔灵西路及合群路交叉口的轻轨工地。为了锁定嫌疑人藏身地点,专案组立即开展情报研判分析,通过分析,发现钱作为的姐姐张某在其消失地有一房屋(云岩区合群路11号1栋4单元3号),且钱作为在案发后曾使用其姐夫刁志强电话与外界联系。专案组成员对该房屋所处楼栋进行整栋搜查,在确定其藏身之处后,于2018年12月21时凌晨2时30分许破门进入将正在睡觉的钱作为抓获。6、健康档案云某区看守所在2018年12月22日对入所的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进行健康体检后出具的健康档案,证实: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均自述未被打,身上无明显伤痕,均有海洛因依赖,符合收押条件。7、情况说明(1)2018年12月21日由云某分局指挥中心图侦队出具的《关于云某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故意杀人案监控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2月20日18时许,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马某1和同事在云岩区栖霞小区24栋202室抓捕涉毒人员的过程中,因抓捕对象抗拒抓捕被嫌疑人杀伤致死。接报后,云某分局指挥中心图侦队立即组织警力配合刑侦大队,对该案进行了视频侦查。(2)2019年1月14日由网格一中队民警熊某1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2月20日18时许,其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报称在贵阳市云某区栖霞小区有民警被杀伤。赶至现场后在栖霞小区社区服务中心对面一栋小区楼2楼过道,找到被杀伤的便衣民警,被杀伤民警已经呼吸暂停,现场有一名社区医院医生对被杀伤的民警抢救,并给被杀伤的民警吊氧气袋,经询问报警辅警,被杀伤的民警叫马某1,被三名涉毒人员用弩箭杀伤,并把马某1的警官证出示。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120急救车还没到,为及时将马某1送往医院抢救,该网格和现场急救的医生准备用网格车将马某1送医院急救,网格车行驶到栖霞小区大门处,碰到前来急救的120急救车,该网格又立即疏导交通,由急救医生将马某1移到急救车上开始急救。该网格跟随120急救车来到最近的中医一附院,马某1的同事向其出示一支用纸包起来的箭,称该箭系其中一名涉毒人员遗留在杀伤马某1现场的,他们用纸包起来的,希望对抓捕潜逃的涉毒人员有帮助,于是熊某1联系分局技术科人员,并开车把这支箭送到栖霞小区出现场勘查的民警手中。(3)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证实:从马某1体内提取的箭头可与根据被告人卢起兴供述在案发现场附近花台内提取的箭杆完整安装成一支弩箭。8、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1)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扣押被告人卢起兴黑色带白色图案毛衣一件、灰色秋衣一件、深灰色休闲裤一条。(2)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于2018年12月21日扣押被告人钱作为灰红色睡衣一套、灰色秋衣一件、黑色背心一件。(3)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于2018年12月21日扣押被告人杜如松深蓝色外套一件、军绿色夹克一件、灰色秋衣一件、浅蓝色短袖一件、黑色裤子一条、黑色秋裤一条、黑色皮鞋壹双。9、王某1、钱作为微信记录截屏图片证实:钱作为于2018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20日用自己的微信(微信号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王某1、绰号“林某”(微信号为×××)共购买了三次毒品海洛因,其每次向王某1转账300元人民币,三次转账共计900元人民币。10、调取证据通知书、三名被告人的通话话单证实:钱作为(电话号码:189××******)于2019年12月19日及20日向上线“林某”(王晓彪,电话号码:138××******、199××××****、156××××****、152××××****)、“仔仔”(刘某2,电话号码:199××******、187××××****)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及其于2018年12月20日15时左右知道在自己住处外蹲守的人员系警察并给其姐张某(电话号码:181××******、182××××****)打电话告知的事实。11、涉案物证(弩箭一支)接受证据清单证实:2018年12月20日物品移交人熊珏(网格警)将涉案的弩箭一支交给了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刑事侦查大队。1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的尸检鉴定意见、物证DNA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所有理化鉴定意见、解剖意见均依法告知了被害人家属及三名被告人。(三)现勘笔录1、对民警马某1抓捕涉毒人员过程中被刺杀死亡的犯罪现场的勘验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工作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于2018年12月20日20时30分至2018年12月21日03时28分在犯罪现场云岩区螺蛳山路栖霞小区24栋2楼楼道及周边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制图6张,照相78张。现场提取疑似血迹9处,疑似血足迹4处,疑似血泊2处,鞋子2只,毛巾2条,房外门擦拭物、空开擦拭物、门锁擦拭物共3处,魅族黑色手机1部,vivoX9L手机1部,疑似吸毒工具1个,监控录像机1个,箭1支,箭杆1支。2、对被告人钱作为的住所栖霞小区24栋202室内进行的现场勘验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工作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于2018年12月25日10时20分至2018年12月25日12时00分在犯罪现场云岩区螺蛳山路栖霞小区24栋202室内,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36张。现场总共提取28个箭头,箭杆36支,带箭头的箭杆即弩箭5支,黑色折叠刀一把(品牌:DARKOPERATIONS,型号:STARTOFIGHTER,刀身全长26cm,刀刃长11.5cm,刃宽2.8cm刀柄长14.5cm。)3、对被告人卢起兴的住处云岩区照狮村民组71号4楼西南侧房间进行的现场勘验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工作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于2018年12月21日03时50分至2018年12月21日07时10分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照狮村民组71号4楼西南侧房间,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相18张,现场提取黑色鞋子一双,蓝色袜子一双,褐色毛衣一件,黑色内裤一条,黑色折叠刀一把。(四)人身检查笔录1、对被告人卢起兴进行的人身检查证实:侦查人员将人身检查事项告知卢起兴后,其称身上所穿的黑色带白色图案毛衣、灰色秋衣、深灰色休闲裤就是其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后侦查员让其自行脱下身上所穿的衣物,侦查员拍照固定,并提取扣押。根据卢起兴供述,其右手大拇指有挫伤,技术人员对其右手大拇指的挫伤进行拍照固定。对其十指指纹进行按印提取,并采集其指尖样本,用专业的DNA采集工具,对其右手无名指指尖血样采集,侦查员用专用血样采集针刺破其右手无名指指尖,待其指尖血样流出后涂抹于DNA采集卡上,备检。2、对被告人钱作为进行的人身检查证实:侦查人员将人身检查事项告知钱作为后,其称身上所穿的深灰红色睡衣一套、灰色毛衣、灰色秋衣、灰色背心就是其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后侦查员让其自行脱下身上所穿的衣物,侦查员拍照固定,并提取扣押。对其十指指纹进行按印提取,并采集其指尖样本,用专业的DNA采集工具,对其右手无名指指尖血样采集,侦查员用专用血样采集针刺破其右手无名指指尖,待其指尖血样流出后涂抹于DNA采集卡上,备检。3、对被告人杜如松进行的人身检查证实:侦查人员将人身检查事项告知杜如松后,其称身上所穿的深蓝色外套、军绿色夹克、浅蓝色短袖、黑色裤子、黑色秋裤、黑色皮鞋就是其作案时所穿的衣物,后侦查员让其自行脱下身上所穿的衣物,侦查员拍照固定,并提取扣押。对其十指指纹进行按印提取,并采集其指尖样本,用专业的DNA采集工具,对其右手无名指指尖血样采集,侦查员用专用血样采集针刺破其右手无名指指尖,待其指尖血样流出后涂抹于DNA采集卡上,备检。(五)辨认、指认笔录1、被告人卢起兴的辨认、指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卢起兴在两组各混杂了十二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杜如松、钱作为。(2)被告人卢起兴在混杂了十二张箭头的照片中,辨认出钱作为分发给其的弩箭箭头。(3)被告人卢起兴在混杂了十二张不同类型的刀具照片中辨认出作案当天在钱作为家拿的,身上所揣的黑色折叠刀。(4)被告人卢起兴在侦查员出示的三人案发后逃离现场的监控视频“2018-12-2018:06:25”的截图中,辨认出标记为“1号”穿睡衣的男子是钱作为,标记为“2号”穿毛衣的男子是其本人,3号穿黑色外套的男子是杜如松。(5)被告人卢起兴指认出案发现场位于栖霞小区24栋2楼202室门口,之后又带领侦查员来到其逃跑路线上一花坛旁,指认其将作案工具丢弃的位置。2、被告人钱作为的辨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钱作为在两组各混杂了十二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杜如松、卢起兴。(2)被告人钱作为在两组各混杂了十二张弩箭箭头的照片中,辨认出其分发给卢起兴、杜如松的弩箭箭头。(3)被告人钱作为在混杂了十二张不同类型的刀具照片中辨认出其案发前从床上拿出的一把黑色折叠刀,后卢启兴将该黑色折叠刀揣在了身上。(4)被告人钱作为在侦查员出示的三人案发后逃离现场的监控视频“2018-12-2018:06:25”的截图中,辨认出标记为“1号”穿睡衣的男子是其本人,标记为“2号”穿毛衣的男子是卢起兴,标记为“3号”穿黑色外套的男子是杜如松。(5)被告人钱作为指认其准备作案工具的地方位于栖霞小区24栋2楼202室,指认案发现场位于栖霞小区24栋2楼202室走廊处。3、被告人杜如松的辨认笔录证实:(1)被告人杜如松在两组各混杂了十二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同案犯卢起兴、钱作为。(2)被告人杜如松在混杂了十二张弩箭箭头的照片中,辨认出钱作为分发给其的弩箭箭头。(3)被告人杜如松在在侦查员出示的三人案发后逃离现场的监控视频“2018-12-2018:06:25”的截图中,辨认出标记为“1号”穿睡衣的男子是钱作为,标记为“2号”穿毛衣的男子是卢起兴,标记为“3号”穿黑色外套的男子是其本人。(4)被告人杜如松指认案发现场位于栖霞小区24栋2楼202室门口。4、证人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黎某在三组混杂了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案发当日身穿睡衣的男子钱作为,案发当日身穿黑色外衣的男子杜如松以及案发当日持箭刺杀马某1的男子卢起兴。5、证人刘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2在混杂了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钱作为就是其贩卖毒品的对象“栖霞”。6、证人王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1在混杂了十二张不同男性免冠正面照片中辨认出钱作为就是其贩卖毒品的对象“小十一”。(六)提取笔录1、淘宝交易记录截图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钱作为供述其作案时用的弩箭系2018年12月份左右通过淘宝APP购买,为此侦查员让钱作为自行打开其手机找到其在淘宝上购买弓、箭以及各种箭头的记录,后侦查员对其所有购买弓、箭以及各种箭头的记录进行拍照提取,并由钱作为签字确认。2、微信转账截图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钱作为供述其案发当天曾通过微信将购买毒品的300元人民币转账给一名叫“林某”的男子,为此侦查员让钱作为自己找到其购买毒品微信转账的记录,然后对其手机里微信转账给“林某”购买毒品的记录进行截图提取,并由钱作为签字确认。3、被告人血样、尿液提取笔录证实:为检测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的血样和尿液中毒品吗啡、氯胺酮、甲基苯丙胺、酒精的定量成分以及是否服用精神类药物,侦查员将三名被告人押解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该医院急诊科医生采用专业的抽血工具分别采集了三名被告人身体血样两份、尿液两份,备检。4、被害人双亲血样提取笔录证实:马某2、范某系该案被害人马某1的父、母,为固定和搜集证据,对二人进行血样提取。(七)鉴定意见1、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筑)鉴(尸检)字[2018]0047号证实:被害人马某1死亡原因为被锐器刺破心脏、肺脏致大失血死亡。2、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筑)鉴(DNA)字[2018]4539号物证DNA鉴定证实:2018年12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将三名被告人的血样及手指拭子、被害人马某1的血样及手指拭子、现勘提取的痕迹、物品等送检,共计送检物证80份。结果证实:①案发现场的“黑色左鞋”提取鞋面可疑斑迹标记为13-1号、13-2、13-3号样品。现勘中在钱作为家中客厅写字台上提取的“箭”箭杆前段附着物标记为29-2样品,箭杆后段的附着物标记为29-4号样品。现勘中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箭杆尾端段的附着物标记为30-2号样品。标记“卢起兴租住房内折叠刀”转移刀刃的可疑斑迹标记为33-2号样品。以上样品检出的DNA分型,来源于钱作为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②现勘中在钱作为家东侧卧室床上“疑似吸毒工具转移附着物标记为27号样品,检出的DNA分型,来源于杜如松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③标记为5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25号案发现场的“疑似血迹”。标记为15号、16号、17号、18号案发现场的“疑似血足迹”。标记为19号、20号案发现场的“疑似血泊”。标记为21号、22号的“毛巾”。现勘中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前段附着物标记为30-1号样品。马某1体内提取的“箭头”标记为68号样品。以上样品检出的DNA分型,来源于马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④案发现场的“黑色右鞋”提取鞋内的附着物标记为14-1号样品,鞋面可疑斑迹标记为14-3号、14-4号样品。以上检材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该混合分型包含钱作为的DNA分型的可能。现勘中在钱作为家中客厅写字台上提取的“箭”箭杆中段附着物标记为29-3号样品。熊某2(网格警)交到刑侦队的“箭”箭头附着物标记为80-1号样品、前段附着物标记为80-2号样品。均检出混合DNA分型,不排除该混合分型包含钱作为的DNA分型的可能。⑤现勘中绿化带内提取的“箭杆”转移箭杆白色文字段的附着物标记为30-3号样品;转移箭杆后段的附着物标记为30-4号样品。以上检材检出混合DNA分型(2018-4539M9),不排除该混合分型包含钱作为和卢起兴的DNA分型的可能。3、公(筑)鉴(DNA)字[2019]003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①标记“范某的血样”字样物证包装袋1个,内装带血的血样卡1张,剪取血样卡少许,标记为1号样品。②标记“马某2的血样”字样物证包装袋1个,内装带血的血样卡1张,剪取血样卡少许,标记为2号样品。经鉴定,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马某2、范某为马某1的生物学双亲,从遗传学的角度得到科学的确信。4、公(筑)鉴(化)字[2018]0214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三人的尿液中均检出吗啡。从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三人的血样中均检出艾司唑仑。(八)证人证言1、证人黎某(线人)的证人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12月20日向马某1提供吸毒人员信息之后,与马某1一行人于同日17时许到达栖霞小区24栋2楼202号房,黎某向房内人员表明警察身份后对方仍未开门,十多分钟后房门打开,门内有三名男子,前面两人手里均拿着一支箭,站在中间的男子喊“杀死这些杂种”并用箭刺伤了马某1,该男子将马某1刺伤后准备再次伤害黎某与马某1,但因听到黎某喊拔枪而逃跑,后马某1死亡。2、证人唐某(辅警)的证人证言证实:2018年12月20日其与马某1一起到栖霞小区抓捕吸毒人员,当日18时左右线人(黎某)称马某1被杀伤,唐某表示不知道是谁将马某1杀伤。其敲门时告知过门内人员其为警察。3、证人王某2(辅警)的证人证言证实:与证人唐某证实内容一致。其表示没看到是谁杀伤马某1,但在敲门时他们已表明身份。4、证人张某(钱作为姐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8年12月20日15时10分左右和17时左右钱作为打电话给张某称他家楼下有很多派出所的人,可能要抓人,张某让钱作为千万不要开门,后钱作为于同日晚上到达张某家中,张某通过钱作为邻居得知栖霞小区发生命案,但钱作为否认是其所为,只说他一出来就和两名男子抱在一起,纠缠在一起,并叫在他家中的老杜及另一名男子快走,当老杜及另一名男子跑后,钱作为称其奔脱了抱他的两个人就在他家楼下打了一辆摩的到张某家了。5、证人刁某(钱作为姐夫)的证人证言证实:2018年12月20日晚,钱作为在其家中,其妻张某称钱作为出了事,后钱作为邻居称钱作为居住的楼栋有人被杀了,刁某与张某到达栖霞小区查看情况,刁某回到家中问钱作为是否杀人,钱作为否认,称自己只是用电棒捅了对方,并向刁某展示了电棒。6、证人刘某2(贩卖毒品给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上线)的证人证言证实:栖霞的“老四”一直都向刘某2及其叔叔王某1购买毒品,2018年12月19日至20日因刘某2的手机被扣,栖霞的“老四”是通过微信转帐到其叔叔王某1的手机上,王某1告诉刘某2收款后,刘某2再告诉栖霞的“老四”毒品的具体位置。因刘某2一直向栖霞的“老四”贩卖毒品,所以刘某2会放几颗毒品海洛因在“老四”家附近,收款后再告诉其具体位置,之前在“老四”家附近放的还有两颗毒品海洛因,一颗是放在三楼的消防栓上面的,一颗是放在门口的窗台上的,这两颗都在2018年12月19日王某1两次收到“老四”的转款告诉其具体位置的。2018年12月20日再次接到“老四”要半个海洛因就是0.5克的要求后,刘某2并未去送货,在王某1收到“老四”的300元转款后,告诉“老四”毒品放在三楼的消防栓上,实际上没有。7、证人王某1(贩卖毒品给本案三名被告人的上线)的证人证言证实:王某1于2018年12月19日和20日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外号叫“小十一”的男子,因“小十一”电话找不到“仔仔”,便找到王某1,让王某1告知“仔仔”自己要购买毒品海洛因来吸食,后王某1以电话告知“仔仔”称“小十一”要购买毒品海洛因,“仔仔”便联系“小十一”,让“小十一”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2月19日及20日购买毒品的钱共600元人民币转给王某1,然后“仔仔”再给“小十一”送毒品海洛因。8、证人龙某(钱作为邻居)的证人证言证实:2018年12月20日17时30分许,其听到栖霞小区24栋2楼楼道有喊叫的声音,其出门后发现两名陌生人以及钱作为跑出该楼,并在2楼楼道看到一名流血的男子躺在地上。9、证人葛某(钱作为家附近的邻居)的证人证言证实:2018年12月20日下午18时许,其在卖菜时听到栖霞小区24栋那里有人被杀了,随后便接到一名陌生女子的电话,后知晓该陌生电话系“小十一”的姐姐张某,在电话中其告知张某说“小十一”家门是开着的,张某便叫其去帮忙把门关上,后其告知张某让她自己去处理。10、证人罗某(市府路派出所民警)的证人证言证实:2018年12月20日晚其接到通知该辖区居民杜如松可能涉及一起民警被杀死的命案,所长戴毅及副所长王筝叫其联系杜如松。当晚其通过杜如松的关系人联系上杜如松后,便叫其投案自首,之后杜如松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杜如松说他们杀伤人了,但是他没有动手,不是他杀的。11、证人邓某(被告人杜如松的女朋友)的证人证言证实:邓某与杜如松是男女朋友关系。听杜如松讲过他经常在“小十一”家里吸食毒品,“小十一”家东山栖霞小区。案发后杜如松到其家中,后接到警察罗某的电话叫杜如松去自首,其将电话交给杜如松,杜如松接到电话后连续说了几声“好,马上就来”,杜如松挂了电话之后,邓某劝杜如松去自首,杜如松同意了,在准备出门时,罗某又给杜如松打了一个电话,说她在市府路派出所等他,叫他赶紧赶过去,杜如松说“好”,然后就一个人离开了。杜如松只讲他和“小十一”以及另外一个朋友在“小十一”家吸食毒品,然后有警察来抓他们,他是第一个跑出去,并且“小十一”拿着刀,不知道他们跑在后面杀到警察没有。12、证人肖某(杜如松搭乘的黑车司机)的证人证言证实:肖某于2018年12月20日晚在清镇市庙儿山高速路口接到一个男子准备打车去贵阳,在开车途中,其知晓了坐在副驾驶的男子系一名自称杀到了警察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让其驱车前往五里冲加油站,将犯罪嫌疑人交接给派出所的人,后其开车至五里冲加油站后,便与派出所的警察来到了黔灵东路派出所。13、证人杨某(与杜如松一同乘车到贵阳的乘客)的证人证言证实:其与一名50多岁的男子同乘一辆私家车前往贵阳,该男子坐在副驾驶,中途司机接了几个电话,就把车开到五里冲加油站旁,然后从另一辆私家车上下来四个警察把这名50多岁的男子带到了他们车上。14、证人刘某1(马某1妻子)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马某1于案发当日有抓捕任务。2013年至今一直在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工作。是洛平村的社区民警,平时参与派出所的刑侦禁毒工作。和他最后一次联系是2018年12月20日16时40分左右,刘某1问他什么时候下班,马某1说他在加班,单位还差一个抓捕吸毒人员的任务。(九)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卢起兴的供述证实:卢起兴在2018年12月15日中午,去找钱作为购买毒品海洛因,在钱作为家住了两天(16日,17日),17日下午离开,到19日又去了钱作为家,直到20日杀到警察之后逃走,期间杜如松一直都在。去钱作为家的目的是因为只有通过钱作为才能购买到毒品来一起在钱作为家吸食,三人基本每天都吸食一次毒品海洛因,有的时候吸食两次,吸食毒品的钱都是由卢起兴或者钱作为出,每次一般购买300元的东西半个(重0.5克)来吸食。钱作为都是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上线“林某”商量好购买毒品的价格和数量后,用微信把钱转给“林某”,再由一个叫“仔仔”的人把毒品送到钱作为家附近。钱作为的上线“林某”和“仔仔”卢起兴没见过。案发当天也就是2018年12月20日中午12时许,钱作为家门外有人敲门,说“老四老四,叔叔,开门,我是小包”,然后钱作为家里就被断电了,是钱作为出门去恢复的。过了大约四、五十分钟后,又有人敲门,并说“开门,我晓得你在里面”。然后钱作为就和他姐通电话,说有可能是警察,也有可能是“小林某”,然后钱作为说他姐说的别开门,到晚上再出去。过了几分钟“小林某”打电话过来,说“东西”放在三楼电箱上,然后钱作为就拿箭给杜如松,拿箭和刀给卢起兴,并说如果是警察就束手就擒,如果是“小立建”他们就和对方对打对杀。钱作为拿着电棍和箭去开门,左手拿箭,右手拿电棍,但是出门和对方较矮的男子打起来后,他左手被对方抓住,这时他左手拿的箭就不见了,他就用右手拿的电棍捅对方的左边腰部,但是电棍没有打开呈电击状;杜如松出门时右手持有箭,出门后就和对方较高男子拉扯在一起;卢起兴出去后,对方开始往三楼退,卢起兴就往楼下跑,钱作为也跟着跑,在下楼时,卢起兴看到对方有人来追,就右手持箭,左转身,用右手所持的箭向斜上方刺了对方跑在前面的男子左侧身躯一箭,刺完后卢起兴将箭抽回,当时看到箭已经断了。接着,卢起兴跟着杜如松跑出单元楼,然后下石梯往阳明祠跑,在下石梯时,卢起兴将右手所持的箭丢弃在靠近右边的绿化带里,在栖霞小区往煤矿村加油站方向的斜坡处,打了一部摩托车,逃回了相宝山古建队的租住处,刀一直携带在身上没有使用,带回了租住处。2、被告人钱作为的供述证实:杜如松到钱作为家住了一个月左右,卢起兴来了一个星期左右,三人基本每天吸食一次毒品,有时候两次,一般都是拿半个东西,即0.5克海洛因,价值300元,购买毒品的钱一般是由钱作为、卢起兴出。毒品海洛因均是向上线“仔仔”、“林某”购买,“林某”叫王某1,二人是叔侄关系,一般是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转钱过去后,对方送货到钱作为家附近的某个地方,告诉钱作为去拿回来。案发当天即2018年12月20日14时许钱作为联系了上线“仔仔”购买毒品,在等他送毒品的期间,家里被断电了,钱作为出门将电闸推上去恢复的,之后钱作为在上厕所的时候,听见有人在楼下说话,大概是说“在家里面的。因为前一个小时左右电被断了,但是现在又有电了,说明出门来开过电”,这样钱作为就知道了外面的人是警察并告诉了卢起兴和杜如松,还打电话告诉了自己的姐姐张某,张某让其不要出门。几十分钟后门口传来敲门声,说如果不开门,就叫开锁王来破门,钱作为知道是警察,不敢回话更不敢开门,这个时候电又被断了,随后三人就一直在卧室里面坐着,半小时后“仔仔”打电话说毒品已经放在楼上三楼电表后面了。卢起兴知道毒品送到后说“管不了那么多了,先把毒瘾过了再说,管他们抓不抓”。钱作为说“现在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就是一出门就被警察抓,另一种可能就是警察走了可以拿毒品回来”。卢起兴和杜如松就说一起出去拿,卢起兴又说“既然要出去,万一外面警察多,要拿点指武器防身,万一要抓就和他们拼了”。随后钱作为将家中的三支箭分给了卢起兴和杜如松,卢起兴还要了一把刀,钱作为又从床上找了一把黑色的折叠刀出来。钱作为拿了一个强光电筒,一支箭,由于要去开门不方便,就将箭放在了客厅里面没有带出去。将门打开后,门外有人拉门,门被打开了,其看见门外站着两名男子觉得他们就是警察,警察过来拉钱作为,同时卢起兴和杜如松在后面推,钱作为就向前呛了两步,听见卢起兴在身后喊了两声,“搞死”,还看见卢起兴手拿箭向着身前的警察刺了一下,警察往后退了几步,这时钱作为看见卢起兴和杜如松都往楼下跑了,其也跟着跑了。跑出宿舍楼的时候杜如松在第一个,第二个是卢起兴,钱作为跑最后一个,跑出去后其打了一辆电瓶车去到了合群路其姐张某家。3、被告人杜如松的供述证实:杜如松是2018年12月12日左右到钱作为家去的,一直住在他家,卢起兴是他去了之后第三天左右去的钱作为家,三人在钱作为家一起吸食毒品,基本上每天吸食一次。卢起兴没有钱,毒品都是卢起兴和钱作为出资购买。具体时间是12月16日、17日、19日。购买的毒品都是由钱作为联系,他的上线叫“仔仔”和“林某”,一般是由钱作为将钱转给“林某”,由“仔仔”负责来给钱作为送药。仔仔和林某是叔侄关系,林某叫王某1。案发当天即2018年12月20日14时许,钱作为联系了上线购买毒品,突然发现家里的电被断了,钱作为出门把电闸抽上去。在等待上线送货的过程中其听见敲门,钱作为听了几分钟,回到卧室告诉杜如松、卢起兴敲门的是警察,而且他判断不是辖区派出所的警察,他说辖区派出所的警察不会叫他“老四”,只会叫钱作为。在知道有警察蹲守以后,钱作为给他姐张某打了一个电话,说有可能被“林某”带警察来守起了,他姐让把门关好,不要出去。同时钱作为出主意说拿上弩箭冲出去,万一有警察,就和警察对抗,还有机会跑掉。之后钱作为发现家中的电闸又被拉了,三人就讨论门外的警察究竟要多久离开,他们估计警察不会在门外待太久,并且只要不出声警察不会强行撬门进来。大约又过了一个小时,“仔仔”打电话来说毒品已经送到,卢起兴听见海洛因已经放在三楼了就让开门出去拿,钱作为听了以后不同意,说是外面有警察不安全,卢起兴就给钱作为说,“毒瘾发作得太厉害了,不拿到海洛因吸食一下抵不过去了”,还说离警察敲门大约有一小时,估计警察已经离开了。钱作为听了以后就说出去拿可以,但是要防一下,万一是警察得有个准备,于是他从床上拿了一把黑色的折叠刀揣着,又拿了三支弩箭,分给杜如松和卢起兴各一支,说是如果开门是警察,可以用箭比划一下。于是三人各自拿上一支箭,钱作为率先去把门打开,开门以后对方就立马将门拉住了,钱作为干脆松手拿着箭伙同“小卢”一前一后冲了出去,杜如松因为害怕把手中的箭扔在家中就顺着楼梯往外跑,当时模模糊糊的听到卢起兴说了一句话,大致内容好像就是说搞死还是杀死哪个的话。之后杜如松回头晃眼看见钱作为和“小卢”与对方两个人扭打在一起,就趁机跑下楼去了。刚出楼梯间一小截路,杜如松就回头看见卢起兴跟在其身后跑。大约在晚上21点30分,杜如松接到户籍所社区禁毒专干“罗娘”的电话,动员其去投案,之后其便按照民警的要求在五里冲加油站那里停车等候,之后民警赶到以后将杜如松连同黑车师傅一起带到了贵阳市云某区黔灵东路派出所投案。(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共53张,其中同步录音录像32张;现场勘验光盘1张;辨认3张;现场指认3张;宣捕4张;犯罪嫌疑人话单3张;证人询问同录7张。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一一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钱作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杜如松认为三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以及被告人卢起兴、钱作为的指定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三名被告人明知有警察要对其进行抓捕,为抗拒抓捕,即商议携带武器进行对抗。三被告人所持凶器足以致人死亡,且在出门过程中,被告人卢起兴狂叫“杀死、搞死”,其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从被告人卢起兴刺杀马某1的部位来看,卢起兴持弩箭直接刺向被害人心脏,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客观上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被告人钱作为、杜如松持械参与抗拒抓捕,客观上对被告人卢起兴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主观上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故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三名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卢起兴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卢起兴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起兴持凶器刺杀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且用凶器直刺心脏,导致被害人马某1心脏及肺脏被刺破致大失血死亡的后果,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到案后坦白的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卢起兴的指定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钱作为的指定辩护人所提钱作为并非实际行凶者,其到案后如实坦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钱作为明知门外有警察,仍共谋持械抗拒抓捕,并分发武器给被告人卢起兴、杜如松,最终造成正在执行公务的被害人马某1被刺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且系主犯。其到案后虽供述了犯罪的主要事实,但在庭审中避重就轻,回避关键细节,故被告人钱作为的指定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杜如松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杜如松并非直接行凶者,其到案后如实坦白,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作为容留被告人卢起兴、杜如松在其住处共同吸食毒品,被发现后,共谋持械抗拒抓捕,并造成被害人马某1死亡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钱作为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起兴为直接行凶者,系主犯,且系累犯,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严惩;被告人钱作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发现后,共谋持械抗拒抓捕,并提供凶器,亦系本案主犯,本院根据其犯罪地位、作用、情节,对其数罪并罚,依法惩处;被告人杜如松参与共谋持械抗拒抓捕,且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及其犯罪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起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钱作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杜如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四、作案工具弩箭三支、箭头一个、黑色折叠刀一把依法没收,予以销毁;作案工具魅族黑色手机一部,vivoX9L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邹 力

审 判 员  冯婷婷

人民陪审员  孙 韡

人民陪审员  刘求光

人民陪审员  赵雪梅

人民陪审员  彭贵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