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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4798号

王名华与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名华;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798号

申请执行人:王名华,女,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执行人: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佳,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王名华与被执行人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依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唐劳人仲裁字(2018)13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名华支付人民币12,304.4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2月17日对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进行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2019年1月10日对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2019年1月1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金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4月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永佳限制出境。2019年4月11日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无到位金额,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