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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81民初2576号

济南枭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胡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2576号

原告:某某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被告:胡某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某某某公司诉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某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沂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