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2576号
原告:某某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被告:胡某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某某某公司诉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某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沂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