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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执675号

胡永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胡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675号移送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胡永华(外号“神偷”),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永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永华银行存款、收入25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