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675号移送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胡永华(外号“神偷”),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永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永华银行存款、收入25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晓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