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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刑申1号

吴健永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吴健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粤07刑申1号吴健永:你因不服本院(2018)粤07刑终420号刑事裁定,以裁定作出未提前送达《二审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通知书》、未认定新证据及未认定吴健永为从犯的情节,致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

一、关于你提出的二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开庭审理,但应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本案二审期间法院已依法对你进行了讯问并告知了本案不开庭审理,你表示对二审书面审理没有异议,你的辩护人亦于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虽未提前送达《二审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通知书》,但已充分保障了你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并无违反法定程序,故你仅以二审法院未在宣判前向你辩护人送达《二审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通知书》系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你提出的你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没有准备凶器、积极参与斗殴,故在本案中是从犯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中你持械殴打刘德兴、张劲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认定你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并无不当。另外,本案系刘德兴与谭绥远发生争执而即时引起的聚众斗殴,并无事先预谋、分工,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了斗殴,作用相当,原审认定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并无不当,故你认为在本案中是从犯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你提出被害人已谅解而二审裁定未予采纳并在量刑时从轻处罚的申诉理由。经查,二审裁定已对被害人谅解能否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的问题作了分析论理。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持械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情形下,原审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了最低刑罚已充分考虑了你的各种从轻量刑情节,量刑并不过重,故你此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你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你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