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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民初65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与建始县一可商贸有限公司、万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建始县一可商贸有限公司;万勇;万军;袁万胜;万海燕;向先斌;刘昌贵;蔡国庆;陈平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65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吉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76480155Y。

负责人:丁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世松(特别授权),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该行职工,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一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红岩镇红岩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70779064Y。

法定代表人:万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万勇,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万军,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袁万胜,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系建始县扶贫开发办职工,住建始县。

被告:万海燕,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系建始县扶贫开发办职工,住建始县。

被告:向先斌,男,1974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系建始县职业高中教师,住建始县。

被告:刘昌贵,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系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住恩施市。

被告:蔡国庆,男,1977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陈平安,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系建始县红岩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以该案须补齐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永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锐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