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02执恢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住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董智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宇,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宋润东,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与宋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016)三诚证执字第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润东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宋润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宋润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向金融机构查询宋润东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3、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一套,现被其他案件评估拍卖中;4、向公积金查询宋润东的公积金情况;5、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润东采取公安临控措施。上述执行活动,已于2019年4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宋润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崤山支行申请执行宋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 判 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曹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