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民初29号之一复议
申请人: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湖口县付垅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314663843H。
法定代表人:梁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1130173D。
法定代表人:田广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小波,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赣民初29号财产保全裁定,对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复议称: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无开采矿石的资质,本案诉请依据《石材开发加工承包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不应对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通过公开渠道可得知,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室内外装潢,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销售,建筑劳务,房屋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除爆破)”。而本案中《石材开发加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需乙方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爆破、石材开采、生产及加工工作。该合同涉嫌违反国家效力强制性规定,存在瑕疵。因此,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基础存在不合理性,不应对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请求撤销(2019)赣民初2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程序性措施,并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查。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诉请依据《石材开发加工承包合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的问题,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属于保全复议审查的范围。本案中,上海广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裁定对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复议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九江市金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邓相红
审判员 肖玉华
审判员 邱爱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佳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