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2334号
原告:大连金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国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金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金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崔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