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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422刑初45号

李景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422刑初4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景辉,男,1998年8月2日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辉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普定检公诉简建[2019]118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朝鹏、郭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1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景辉窜至普定县穿洞街道龙马新村龙下组127号梁大平家中四楼上,将在梁某家做工的失盗主龙某放在四楼的一部OPPOR7SPLUS手机偷走,经鉴定价值200元。2.2018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李景辉窜至普定县定南街道人民路85号毛朝兰租住的房屋内,将失盗主毛某放在房间内电炉上充电的一部白色金立手机偷走,经鉴定价值200元。3.2018年11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景辉窜至普定县定南街道光明路普定文化馆将失盗主赵梦迪放在普定县文化馆二楼办公室内的一部苹果6S手机偷走,经鉴定价值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景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盗主龙某、毛某、赵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景辉系流窜、多次、入户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失盗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景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钰梅

书记员谌生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