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225刑初70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金荣,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址和现住址封开县,2017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明顺,广东正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金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黎金荣以4万元的价格向封开县都平镇三洲村委会上村承包了“大石埇”山场,双方约定由黎金荣方办理一切砍伐手续。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黎金荣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外地民工砍伐其承包的封开县都平镇三洲村委会上村“大石埇”山场。经聘请肇庆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对“大石埇”山场进行技术鉴定,砍伐林地为封开县都平镇三洲村委会上村4林班13、15小班,砍伐面积40.2亩,砍伐林木树种为杂木,砍伐林木蓄积9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及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封开县林业局林政股出具的证明、封开县都平镇三洲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孔某、黎某1、黎某2均、黎某3、黎某4、黎某2明、吕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黎金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金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金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黎金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黎金荣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黎金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锡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晓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