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653号
原告:巨野县侯超酒水商行。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侯洪超,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巨野县小城故事酒店。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万福路与会盟路交汇处。 经营者:邓广辉,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邓广辉,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姚元军,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巨野县侯超酒水商行与被告巨野县小城故事酒店、邓广辉、姚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野县侯超酒水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巨野县侯超酒水商行负担。
审判员 邹祥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