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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653号

巨野县侯超酒水商行与巨野县小城故事酒店、邓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野县侯超酒水商行;巨野县小城故事酒店;邓广辉;姚元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653号

原告:巨野县侯超酒水商行。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前进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侯洪超,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巨野县小城故事酒店。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万福路与会盟路交汇处。 经营者:邓广辉,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邓广辉,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姚元军,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巨野县侯超酒水商行与被告巨野县小城故事酒店、邓广辉、姚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野县侯超酒水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巨野县侯超酒水商行负担。

审判员  邹祥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