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24民初81号
原告:王强,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汪清县。
被告:张雄,男,住汪清县。
原告王强与被告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王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王强负担。
审判员 蔄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文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