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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3民初407号

苗某某与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某某;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407号原告苗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17日,住陕西省岐山县雍川镇。被告岳某某,男,现年47岁,住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庞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颖

书 记 员 赵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