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407号原告苗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17日,住陕西省岐山县雍川镇。被告岳某某,男,现年47岁,住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庞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颖
书 记 员 赵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