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10行初27号 原告颜小淇,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 委托代理人蒙志益,广西知君(西林)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林县。 法定代表人欧阳可爽,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小淇诉被告西林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颜小淇以本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小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 敏
审判员 盘宏权
审判员 许彩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璐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