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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行终23号

潼关县公安局与刘晨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潼关县公安局;刘晨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陕05行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姬刚民,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晨光,男,汉族,1996年6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原审被告潼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严晓慧,县长。

上诉人潼关县公安局因与被上诉人刘晨光、原审被告潼关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潼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2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潼关县公安局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潼关县公安局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潼关县公安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上诉人潼关县公安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司 彦 华

审 判 员 王 洪 池

审 判 员 王 光 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瑞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