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陕05行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潼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姬刚民,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晨光,男,汉族,1996年6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潼关县。原审被告潼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严晓慧,县长。
上诉人潼关县公安局因与被上诉人刘晨光、原审被告潼关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潼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2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潼关县公安局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潼关县公安局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潼关县公安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上诉人潼关县公安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司 彦 华
审 判 员 王 洪 池
审 判 员 王 光 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瑞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