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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26执811号

范书华、吕长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书华;吕长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26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范书华,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执行人:吕长生,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书华与被执行人吕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2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吕长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书华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12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玉伟

人民陪审员  刘璟珂

人民陪审员  王 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成江

书记员陈风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