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775号
原告:袁铃铃,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生,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光,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嘉峪关首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嘉峪关市。 原告袁铃铃与被告徐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袁铃铃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袁铃铃负担。
审 判 员 赵学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郑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