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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775号

袁铃铃与徐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袁铃铃;徐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775号

原告:袁铃铃,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生,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光,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嘉峪关首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嘉峪关市。 原告袁铃铃与被告徐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袁铃铃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袁铃铃负担。

审 判 员 赵学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郑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