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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行审18号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张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张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102行审18号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周春晖,区长。委托代理人廖月鹏,男,苗族,1988年5月19日出生,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委托代理人李靥茜紫,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杰,男,汉族,1965年11月5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芙政征补字[2018]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廖月鹏、李靥茜紫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张杰经本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对申请执行的芙政征补字[2018]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芙政征补字[2018]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未有其他明显违法或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张杰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芙政征补字[2018]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限被申请人张杰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芙政征补字[2018]第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搬出被征收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中山路011号的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芙蓉区房屋征收部门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方 源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曾慧敏

书记员曹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