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民初12000号
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卓越前海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533701。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执行(常务)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系公司法务。
被告:王磊,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列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被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双方无争议事实2015年10月14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任销售经理。2016年10月1日后升任城市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2018年9月26日,原告以被告存在“隐瞒事实,提供不实信息,违反诚信原则”和“利用公司资源或个人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离职前,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
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称,被告通过例会、微信群等方式强制下属销售人员推广非原告经营的销售业务,违反了《员工手册》第4.3.5条第(2)项和第(4)项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提供了公司员工的微信举报截图作为事实依据,并提交了《员工手册》作为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是否有“通过例会、微信群等方式强制下属销售人员推广非原告经营的销售业务”的行为,仅凭员工举报尚不能完全确定。并且,《员工手册》在被告离职前并未经过民主程序,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原告解除合同违法,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书根据被告的工作年限和月平均工资,计算该部分赔偿金为90000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书的计算公式没有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三、仲裁案号:市劳人仲案字[2018]第777号。
四、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0月14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
五、仲裁结果:1、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
六、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判决结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霖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