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21民初183号
原告:乐厚勤,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陈意,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原计生办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57004459G
法定代表人:姚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李青,该公司员工。
原告乐厚勤、陈意与被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乐厚勤、陈意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厚勤、陈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厚勤、陈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乐厚勤、陈意负担。
审判员 张志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