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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21民初183号

乐厚勤、陈意等与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厚勤;陈意;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21民初183号

原告:乐厚勤,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陈意,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原计生办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57004459G

法定代表人:姚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李青,该公司员工。

原告乐厚勤、陈意与被告安徽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乐厚勤、陈意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厚勤、陈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厚勤、陈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乐厚勤、陈意负担。

审判员  张志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英 百度搜索“”